陸徵祥與第一次世界大戰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的外交部門檔案中,全宗03北洋政府外交部檔案保存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國參戰的重要史料。其中,中日關係(03-33)、歐戰(03-36)與巴黎和會(03-37)三個系列的檔案備受學界重視,已有不少學者引用,並撰寫專書或論文。「駐比使館檔案(03-13)」系列保存了陸徵祥在外交總長任內的往來電文,詳實紀錄陸徵祥在巴黎和會期間與北京政府的所有聯繫。本館利用陸徵祥的電文,對照巴黎和會的會議進程,呈現當時被視為「弱國」的中國,如何在巴黎和會期間與各國交涉,為中國爭取應有的國際地位,打破了「弱國無外交」的說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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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徵祥簡介
陸徵祥,字子欣,或作子興。江蘇上海人,生於1871年,上海廣方言館肄業。1891年調充駐俄使館學生,旋任二等翻譯官。長期襄贊許景澄、楊儒、胡惟德各使,留俄十餘年,精通外文,熟習交涉事宜。1905年陸徵祥充任出使和國大臣兼辦保和公會事宜,後歷任保和會專使大臣、駐荷公使、駐俄公使等職,期間曾代表出席海牙第二次保和會,主持簽訂中和領約,談判修訂中俄商約。
1912年3月,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任命陸徵祥為外交總長。接掌外交部後,陸氏以專業化原則,建立外交部組織與人事制度,注重培育外交人才,奠定中國外交制度現代化的基礎。在民國初年政局中,陸氏多次出長外交,乃至內閣總理、國務卿之職,擔負中俄外蒙問題談判、中日二十一條交涉等重大外交工作。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翌年巴黎和會揭幕。陸徵祥與顧維鈞、王正廷、施肇基、魏宸組等五人受派出席和會中國全權代表。在和會中,中國的山東問題交涉以失敗告終,陸徵祥等與會代表最終拒絕簽署對德和約。
1920年2月陸徵祥卸除外長職務,在1927年辭瑞士公使,入比利時布魯日本篤會聖安德隱修院為修士,於1949年1月逝世。
2. 1915年簽署〈中日民四條約〉
1914年7月歐戰爆發,中國宣布中立。8月日本對德宣戰,9月假道山東,11月攻佔青島。隔年1月18日,日駐華公使日置益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要求。自2月2日起雙方展開談判,中方代表為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等,日方代表為公使日置益、參贊小幡酉吉等,舉行會議達25次。陸徵祥在此次交涉中,始終堅持尊重中外成約、不損及中國領土主權完整、不違反門戶開放與機會均等之原則,對各款要求再三辯駁。日置益在4月26日的會議中,提交日本最後讓步案二十四款,並提示歸還膠澳辦法,促中國盡快接受。陸徵祥細讀條文後,仍表示無法同意東部內蒙古、漢冶萍公司,以及第五號各款,僅承諾於30日答覆。5月1日中國提出新修正案,日本不滿,7日送交最後通牒及附屬說明書,限令中方9日下午6時前給予答覆,否則將執行必要手段。5月9日中國政府被迫接受要求,於25日簽署〈中日民四條約〉,包含〈關於山東省之條約〉及附屬換文2件、〈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附屬換文8件,以及關於漢冶萍事項換文1件、福建問題換文1件、交還膠澳換文1件。其中〈關於山東省之條約〉第一款聲明:「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於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簽署〈中日民四條約〉,中國雖於南滿、東蒙損失甚多,但已迫使日本撤回損害主權最甚的第五號條文,使損失盡可能降至最低。衍生的山東問題,日後成為中國在巴黎和會訴求的重點。
2-1、中日互換條約事
2-2、關於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第一條
2-3、關於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第七條
2-4、關於南滿州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第八條
2-5、附屬換文一:關於旅大南滿安奉期限之換文
2-6、附屬換文三:關於南滿州開礦事項之換文
2-7、附屬換文五:關於南滿州聘用顧問事項之換文
2-8、附屬換文四:關於南滿州東部內蒙古鐵路課稅事項之換文
2-9、中日交涉情形
3. 陳述中國代表團在巴黎和會發言情形
〈中日民四條約〉簽署後,中國政府亟謀補救之方。陸徵祥率領的外交部致力研究對中國有利的法理依據,主張藉由參戰,爭取進入和會的資格。1918年美國宣告十四點和平原則,中國朝野大受鼓舞,外交部屢次討論如何援引威爾遜宣言中「公理戰勝強權」的主旨,冀望能在巴黎和會中擺脫不平等條約之束縛,並收回膠州灣。1919年1月中國代表團抵法後,遂積極展開對各國之請託。
3-1、代表團決定在和會中提出山東問題
3-2、陸總長致陳籙次長函
4. 山東問題說帖
1919年2月中旬,中國代表團討論將山東問題提交大會,由顧維鈞先將說帖提交美國總統威爾遜,再轉送英、日兩國。2月15日,代表團正式將山東問題說帖送交大會。之後陸徵祥會晤法國外交總長,說明山東問題的重要性,並託其設法,在四領袖會議中從速解決。
4-1、五國會議中討論山東問題
4-2、電陳山東問題擬分送四強說帖
4-3、陸徵祥會晤法總長希望山東問題在四領袖會議中討論
4-4、陸徵祥報告和會中提及山東問題情形
4-5、中國要求膠澳租借地膠濟鐵路暨德國所有他項關於山東權利直接歸還之說帖
5. 山東問題在巴黎和會失敗之複雜情形
在巴黎和會對山東問題的討論中,日本代表堅持按照1915年中日協定及1918年中日換文,中國政府「欣然同意」中日對山東問題的協議,來處理山東問題。英國則提出兩種解決方法,一是依照中日協定條件辦理,二是由日本繼承的德國權利。陸徵祥認為兩法對中國均有危險,因此向英、美、法三國提出妥協方案,希望膠州灣先由五大國共管,一年內交還中國。但日本堅持膠州問題需由日本自由處置,若和會不依,日本將拒簽對德和約,且不加入國際聯盟。至4月30日,大會裁定將德國在山東權益讓與日本。
5-1、中國提出妥協方案希望膠州灣先由五國託管再交還中國
5-2、日本堅持自由處置膠州問題,否則拒簽和約
5-3、魯案在和會失敗之複雜情形
6. 簽署對德和約與否
山東問題在巴黎和會上的交涉挫敗,在國內造成強烈反彈,拒絕簽署和約的聲浪對中國政府與代表團產生莫大衝擊。5月6日,陸徵祥正式向大會提出抗議。8日即收到國務院不簽字之電令,陸徵祥覆電請求更明確的指示,是全約皆不簽?抑或僅拒簽膠州問題一條?12日,外交部回覆陸徵祥,主張簽署和約保留山東條款。14日,外交部再度告知,國內輿論上傾向與日合作,以及政府決定簽字的主張。5月中旬,北京政情變化不定,簽字與否亦因此一再生變。
6-1、陸徵祥向大會提出正式抗議
6-2、為國家前途計,和約不可不簽字
6-3、我國第一步應仍主保留,倘保留難以照辦,應即全約簽字
7.簽署對德和約的考量
5月27日國務院、外交部電示陸徵祥,首先仍主保留山東條款,如實難辦到,只得簽字。28日,陸徵祥電告外交部轉呈總統、總理,全權代表中多數主張不予簽字的態度,並詳細陳述簽字、不簽字兩者的利弊,請政府裁奪,速予訓示。30日再度收到指示,謂保留不成亦當簽字,先以提升國際地位為務。
7-1、再度請示如果無法保留山東條款是否不簽字
7-2、國務院致電保留如實難辦到只得簽字
8. 拒簽對德和約
中國代表團力爭保留條款失敗,6月28日下午3點拒絕簽署和約。然於下午5點收到國務院27日電:「萬急,總長親譯,國民對於山東問題異常憤激,政府仍決定保留,俟與日商定辦法再行取銷,望即照辦,速復。」上方以藍字簽:「此電已來兩次。」旁有紅字註記:「此電究係何日何時收到?」次日陸徵祥覆電:「二十七日電悉,此間因保留未能辦到,未往簽字,已於昨日三鐘電部轉呈。」
8-1、電陳中國代表團拒絕簽約事
8-2、巴黎和會對德和約簽字訓令
8-3 電告國務院因保留未能辦到未往簽字
9. 中國代表團因巴黎和會結果自請去職
10. 中國代表團未簽署對德和約之宣言
6月29日陸徵祥電陳,代表團就未往簽字事,曾在歐洲各報發表宣言。於宣言中強調,中國代表團「遵循其對於國家及對於國民之義務……不往畫押。中國代表不獲得已而為此舉,……責任不在於我而在於人之不合公道。」鄭重申明中國不簽字所持立場,以待世界之公論。
11. 拒絕簽署對德和約之後續處理
7月3日,陸徵祥向國務院詳細說明,在拒絕簽署對德和約後,應如何處理後續對奧和約等事宜。19日,陸徵祥電呈大總統、總理,陳述顧維鈞與英外相的晤談,內容包含簽約相關的交還期限、山東問題、設立租界、三國會議等。可一窺中外對和會問題的不同持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