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常見公文用語
資料取材自裴燕生、何庄、李祚明、楊若荷編著,《歷史文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頁398-409。
資料提供:張力
電文、代電用語
電悉、x電悉 | 表示收到下級機關來電的意思。 |
x電敬悉、x電奉悉 | 表示收到上級機關來電的意思。 |
x電誦悉 | 表示收到平等機關來電的用語。 |
x機關x官鈞鑒 | 上行電文或代電對受電人的稱呼用語。 |
x機關x官勛鑒 | 平行電文或代電對受電人的稱呼用語。 |
x機關公鑒 | 平行機關之間用電文或代電往來時的稱呼用語。 |
x機關鑒 | 與前條同。 |
x機關x官覽 | 對下級機關用電報或代電行文時的稱呼用語。 |
謹以奉聞、謹以電聞 | 對上級或平行機關用電報或代電行文時的結束語。 |
特此電陳 | 與上條同,但「聞」在對方,「陳」在我方。 |
下行文用語
一、令文用語:民國時期,公布法規、任免官員的令文均有一定的用語,列舉如下:
玆制定……公布之。此令。 | 公布法規時的用語。 |
玆修正……公布之。此令。 | 公布修正法規的用語。 |
……定自……日起施行。此令。 | 公布法規實行日期的用語。 |
……著即廢止。此令。 | 公布廢止法規的用語。 |
特任xx為x官。此令。 | 公布任命特任官的用語。 |
任命xx為x官。此令。 | 公布任命簡任官的用語。 |
x官呈請任命xx為x官,應照准。此令。 | 公佈任命薦任官的用語。 |
x官xx呈請辭職,xx准免本職。此令。 | 特任官、簡任官自請辭職,下令准免的用語。 |
x官xx呈稱,○○呈請辭職,應照准。此令。 | 主管各長官代呈其屬官辭職,下令准其免職的用語。 |
x官xx著即免職。此令。 | 下令免職的用語。 |
x官xx另有任用,應免本職。此令。 | 調任官吏先令免前職的用語。 |
x官xx已另有任用,應免x官本職。此令。 | 業已任命另一職務,再令免其原職時的用語。 |
為令委事 | 委任令的起首語。後多以「玆委任」代替。 |
為令派事 | 與前條同,大都用於委派兼任職務時用。 |
玆派 | 官長委派屬吏的手諭用語。 |
玆調派 | 調任官吏他缺時的起首語。 |
玆加委 | 令前任屬官照舊供職的用語。 |
合行令仰遵照 | 此為委任令的結尾語。後多用「此令」作結。 |
二、訓令用語:
為訓令事 | 訓令的開端語。但此四字可有可無,所以也有以直敘事由開始而不用此語。 |
為令遵事 | 此為叮嚀下級機關遵令辦理的起首語。 |
為令飭事 | 對下級機關有所指揮時的起首語。 |
為令知事 | 使下級機關知悉其事由或法令的起首語。 |
為令行事 | 頒布法規,使下級機關遵令奉行的起首語。 |
為通令事、為通飭事 | 凡一命令發布於各地方、各機關時的起首語。 |
該 |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官署對人民的指稱。 |
據 | 引述下級機關或人民來呈時的引敘語,用法與「奉」、「准」相同。 |
案據 | 與前條同,但只在有前案可查時用。 |
旋據、現據、頃據、嗣據、玆據 | 引述下級機關來文時用以表明時間的引敘語。 |
稱 | 引述下級機關或人民來文的用語,表示以下為下級機關來文的內容。 |
呈稱 | 引述下級機關或人民來呈時的用語,表示以下為來呈的內容。 |
略稱 | 表示以下為下級機關或人民來呈的內容大意。 |
等情 | 引述下級機關或人民來文的收束語,用法與「等因」、「等由」相同。 |
各等情 | 引述下級機關來文非只一處或一次時用,與「各等因」、「各等由」用法相同。 |
等語 | 引敘同級或下級機關函電或面陳的內容時用的結束語,引用法律條文時,也用此二字表示結束。 |
據此 | 引用下級機關來文後承上轉下的轉接語。用法與「奉此」、「准此」相同。 |
據呈前情、玆據前情、呈同前情 | 都是下行文的關顧語,與上行文中的「奉令前因」、平行文中的「咨准前因」等的用法相同。 |
合行 | 與上行文的「理合」、平行文的「相應」意義與用法相同。 |
合亟 | 與前條相同,但語氣比較迫切。 |
合即 | 與前條相同。 |
合并 | 對於下級機關令飭的事項不只一件時用。 |
合再 | 對於下級機關再次令飭時用。 |
即便知照、仰即知照、合行令仰知照 | 在令文僅使下級機關知悉時用。用於令文的末尾,與起首語「為令知事」相呼應。 |
仰即遵照辦理 | 要求下級機關按照命令辦理的意思。用於令文的末尾,與起首語「為令遵事」相呼應。 |
呈候核奪 | 意思是等待呈復以後再行決定。大多用於上級機關對某項案件,命令下級機關行查或核議並要求其呈復以憑決定時用。 |
具報備查 | 上級機關命令下級機關將某項案件辦理經過情形具文呈報,以供日後查考的意思。 |
具復 | 即具文答覆的意思。 |
以憑核奪 | 作為決定處理辦法的根據的意思,多用於上級機關處理案件須待下級機關呈報情況時用。 |
此令 | 一般令文的結尾語。 |
仰 | 有熱切希望的意思,用於文尾。 |
著 | 與「仰」字同義,但語氣較為嚴厲。 |
切切 | 令文中的套語,有命其切實注意的意思。 |
為要、是為至要、是為切要 | 都是命令下級機關注意的用語,語氣依次加重。 |
勿延、毋延 | 命令下級機關辦理事件,不得延緩的意思。 |
切速毋延、毋得稽延 | 同上條,但語氣較重。 |
毋稍違延、毋得違誤 | 都是命令下級機關不得違背命令延誤辦理的意思。 |
毋稍玩忽、毋稍怠忽 | 都是訓令收束時的督促語,告誡下級機關不得稍有輕視或忽略的意思。 |
毋得枉縱 | 告誡下級不得寬嚴失當的意思。 |
毋得瞻徇 | 告誡下級不得徇情庇護的意思。 |
毋得隱飾 | 告誡下級不得隱掩粉飾的意思。 |
致干 | 即引起干預、干涉。意思是如果違抗命令,便要依法處分。 |
勿任 | 意思是不要讓其隨意作為,大多對有監督權機關告誡其認真負起責任的意思。 |
有厚望焉、其共體斯意焉、實利賴焉、願共勉之、無負……頻頻告誡之意 | 都是含有期望、勉勵性質的用語,用於告誡或激勵性質的全文結尾,以補足語氣。 |
三、指令、批示用語
呈悉 | 「據呈已悉」的約語,表示所呈的文書業已知悉。因指令、批示須先將來呈的摘由附錄於前,所以無須引述來文,用「呈悉」或「據呈已悉」即可包括,其後即直敘指示各語。 |
電悉 | 作用與「呈悉」相同,來呈是用電報或代電時,即用「電悉」,或在其前面加來電的日期、電碼。 |
呈暨……附件均悉、呈件均悉 | 表示來呈及附件的內容都已知道的意思。前者開列有附件的名稱,後者則略去附件的名稱。 |
應予照准、應照准、自應照准 | 都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人民的請求,經查核與法令相符,准其所請的批語。 |
准如所擬辦理 | 是核准下級機關來文內容的用語,意思是准照來文所擬的辦法或計畫辦理。 |
自可准行、事實可行、尚屬可行 | 也是批准來文的請示的用語。 |
准予備案、應准備案 | 核准呈請備案的用語。 |
查核尚屬相符 | 表示依據法令查核,並無牴觸之處。 |
經……復查(核)無異 | 表示經審核沒有不同或錯誤。 |
已交x機關審查矣 | 來呈附有章程之類的附件,須由其他機關審查後再行核准時的用語。 |
仰候 | 候即等候。上級機關往往據下級機關或人民的呈請,不能遽行判斷,須待查核實情或轉行其他主管機關核辦後,再定其准駁,當此情形時,例用「仰候」,有時也僅用「候」字,令其等待的意思。 |
候轉呈x機關查明後再行飭遵 | 表示來呈須呈轉上級機關查復後再行批示時的用語。 |
候函達x機關查明可也 | 當來呈須等待轉行某平行機關調查後才予以批示時的用語。 |
候令行x機關查明呈復再行核奪 | 當來呈須令轉某下級機關查復後才決定處理辦法時的用語。 |
未便照准 | 對人民及下級機關有所呈請事項,表示不能同意時的用語。 |
遽難照准 | 對下級機關呈請事項認為不甚妥善,一時不能許可時的用語。 |
礙難照准、殊難照准 | 都是表示來文所陳各節不甚妥當,難以許可的意思。 |
萬難照准、斷難照准 | 意思與上條相同,但態度更為堅決。 |
應無庸議、毋庸置議、著毋庸議 | 都是表示不考慮該項意見或要求的意思。一般用於不准官員辭職的批語。 |
應從緩議、暫毋庸議 | 表示來呈所稱或所請,並非必要或急要,目前暫不考慮。 |
殊屬不合、殊屬非是、殊屬違法、殊屬背謬 | 都是對於所呈各節認為不合法規或情理的駁斥語。 |
似有未合 | 意思與上條同,但比較委婉。 |
荒謬已極 | 這是斥責來呈內容十分錯誤的駁斥用語。語氣最為嚴厲,一般不用。 |
并斥 | 這是糾正來呈中有一部分錯誤時的斥責語。 |
特斥 | 表示特予訓斥的意思。此詞之前必有一斷語,如「措施實屬失當,特斥」。 |
應予申斥 | 也是申斥語,此語之前也應有斷語。 |
毋得率瀆、毋許多瀆、毋得再瀆 | 都是表示不許再輕易呈請的意思。 |
毋得越瀆 | 不許越級呈訴的意思。 |
附件存 | 這是指來呈附件准予留下備查的意思。大多用於結尾「此令」、「此批」二字之前。如有特別指明物品時,如「章程存」、「履歷存」等,可隨便在「此令」、「此批」的前後。 |
附件發還 | 這是不准備案並將附件退還的用語。 |
抄發 | 將他處來文及所黏貼附件抄附一份交下級機關查閱時用,多用於結尾後加此一語。 |
併發 | 抄發之外,尚有附送圖說、清摺發下時用。 |
此批 | 批示的結尾語。 |
可也 | 大多用於批示、指令末尾,以補足語氣。 |
四、布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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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布告事 | 布告的起首語,一般布告都以這四字開始,也有略去這四字而逕敘公布的各項內容的。 |
照得 | 布告中憑空發議的起始語。 |
一體知悉、一體周知、一體知照 | 布告的收束語。表示使人人都知道的意思。 |
其各凜遵 | 這是內容嚴肅重要的布告的結束語。意思是要人民嚴肅遵照,不得違背。 |
決不寬貸 | 這是不告中的嚴厲用語。意思是如果違犯,一定嚴肅處理。 |
定予嚴懲 | 意思與前條相同。 |
特此布告 | 布告的結束語。 |
此布、此示 | 也是布告、告示的結束語。 |
平行文用語
為咨行事 | 咨文中不敘事由時的起首語,凡有所洽商或諮詢時用。如果有所請求、查詢、答覆、送達……時,則分別用「為咨請事」、「為咨查事」等。 |
咨為……事 | 咨文中敘事由的起首語,用法與上行文中的「呈為……事」類似。 |
逕啟者 | 普通公函的起首語 |
謹啟者、敬啟者 | 也是公函的起首語,但含有對對方恭敬的意思,大多用於不相統屬的平行機關。 |
逕復者 | 公函中用於答覆時的起首語,其下須接以「接准大函」。然後引敘來函原文或大意,再敘答覆的事實。 |
謹復者 | 與上條同。 |
貴 | 對同級受文機關的尊稱。 |
敝 | 自稱的謙詞。 |
准 | 引述同級機關來文時的起始語,含有根據的意思。 |
案准 | 有前案可查時的起始語。 |
承准、接准 | 表示接到平行機關的來文時用。 |
前准、現准、玆准、頃准、嗣准、旋准 | 都是表示接到平行機關的來文,其差別在於時間的不同。 |
咨開 | 表示以下為同級機關咨文所敘述的內容。 |
函開 | 表示以下為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來函的內容。 |
函稱 | 與函開相同。 |
節稱 | 引述來文的一部分或其大意時的用語。引述下級機關來文時也可用。 |
聲稱 | 引述下級機關的呈復而表明其責任時用,或引述非正式文件、口頭報告及聲明時的用語。 |
等由 | 引述同級機關來文結束時的用語。 |
各等由 | 用法與呈文中的「各等因」相似。 |
准此 | 引用平行文時承上接下的轉接語,與「准」或「案准」相呼應,用法與呈文中的「奉此」相同。 |
准咨前由、准函前由、茲准前由、函同前由 | 都是咨文或公函中的關顧語,與上行文中的「奉令前因」、「玆奉前因」用法相同,所不同的是一為呈復上級機關,一為用於平行機關的往來公文。 |
希 | 即希望,有請求對方按要求辦理的意思,與上行文的「祈」字相同。 |
即希、希即 | 請求對方文到立即辦理的意思。 |
至希 | 表示非常希望的意思 |
煩 | 含有委託、請求之意的謙遜語。 |
幸勿遲延、幸勿稽延、幸勿延擱 | 都是表示事務迫切,必須立即辦理,免致延誤公務。 |
相應 | 與上行文的「理合」意思相同,只是限於平行機關間行文時使用。 |
特此 | 表示專為此事。 |
用特 | 用,發語詞;特,表示專為一事所採取的措施,平行文中歸結時用。 |
查照辦理 | 請求受文機關在文到之後查明照辦的意思,用於平行文末尾。 |
查核施行 | 與前條相同,但略謙遜。 |
查照備案 | 請求查明存案的意思,用於備案的文件。 |
查明見復 | 有所諮詢或函詢,請求對方答覆時用。 |
此咨 | 咨文結尾部分的用語。 |
至紉公誼 | 表示對於公務上的友誼合作非常感激佩服的意思,有時也用「實紉公誼」、「是為公誼」,用於平行文的最後。 |
毋任紉感 | 意思與前條相同。 |
毋任感荷 | 表示對於所受到的恩惠,十分感謝的意思。 |
為荷、是荷、是所至荷 | 都是表示感謝的意思。 |
上行文用語
呈為……事 | 上行文中摘敘事由的起首語。「呈為」二字之下,須將全案要點簡要敘述。 |
為……恭呈仰祈鈞鑒事 | 呈文中最崇隆的用語,僅在向國家元首或軍隊統帥上書時使用。「恭呈」二字之上應敘事由。 |
呈為會呈事 | 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共同向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時的起首語。 |
敬呈者、敬陳者 | 對上級機關或長官用手摺或簽呈時的起首語。 |
竊 | 發語詞,無任何意義。上行文自陳意見時,常用此字開始,用以引發議論,但絕不能用於平行、下行文。 |
竊維、竊思 | 與上意同,多於引述抽象道理時用。 |
竊以 | 發語詞,多於引述具體事實時用。 |
竊按 | 按,指經考核研究後所下的論斷,有事情可按時,才可以用。 |
竊奉 | 呈復上級機關時用。 |
竊據 | 根據下級機關或人民來呈,轉報上級機關時用。 |
竊查 | 向上級機關發表意見或陳述理由,或報告考察情形時用。 |
查 | 檢查或根據的意思,有時也作為發語詞。凡公文有法令、議決案、案卷可以查考,或憑空發議論時,都可用「查」字引起。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案查 | 有案卷可查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奉、案奉 | 奉,有恭敬接受的意思。幾引敘上級來文,必用奉字起始;如果有前案可查,則用「案奉」。 |
恭奉、祇奉 | 表示奉命唯謹的意思 |
層奉 | 表示以下所引敘的內容,是由上級機關層層轉發而來。如一令文是由行政院發至部,由部發至局,由局發至處,那麼某處在引敘來文時,可稱「層奉行政院……」。 |
開 | 表示以下所引敘的是來文的內容。平行文也可用。 |
節開 | 表示以下是節錄來文的內容。平行文也可用。 |
略開 | 表示以下是引述來文的大意。平行文也可用。 |
蒙 | 有承受的意思。下級機關遇有受獎、奉准等事,引敘上級機關來文時用。 |
鈞 | 專用於稱呼上級機關或長官,表示尊敬。 |
大 | 下級機關對非直轄統屬的上級機關,除用「鈞」字稱謂外,也可用「大」字,但不能用於稱呼長官。 |
職、屬 | 上行文時用的自稱。 |
本 | 本機關的自稱。平行、下行也可用。 |
座 | 對上級長官的尊稱,如部長稱「部座」,處長稱「處座」。 |
委座 | 1932-1946年國民政府官員對蔣中正的尊稱,蔣中正時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
等因 | 引敘上級來文結束時的用語。 |
各等因 | 引敘的來文上級機關不只一處,或同一機關的來文有二次以上時用「各等因」,表示引文結束。 |
令同前因 | 引述上級機關來文不只來自一處或不只一次,而內容又完全相同時,辦稿人即可引述先到的來文,後到的來文予以省略,但又不可隱匿,即用此語作交代。 |
在案 | 有文在卷的意思。敘述前案完畢,多在結束處加「在案」二字。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各在案 | 如果敘述的前案非只一事,或一事曾經有案兩次以上時,加一「各」字在「在案」之前。平行、下行文均可用。 |
有案 | 意思與「在案」相同,但用法有些差別。如果援引的案件內容過長或受文機關本有此案的文卷時,一般只敘述前案的大略,然後接「有案」二字,以便受文機關檢查原案閱看。上行、平行、下行文均可用。 |
奉此 | 呈文中承上啟下的用語,與起首語「奉」、「案奉」相呼應。凡引述上級來文已畢,在「等因」、「各等因」之後,須用此二字作承轉語,以下即可接敘己文。 |
去後……前來 | 用以表明案情經過的套語,一承前,一接後。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奉令前因 | 呈復文中的用語。凡前有「奉此」二字承轉時,在發表意見、敘述辦法之後,必須用此四字,以回顧前文。 |
玆奉前因 | 也是呈復文中所用,但只能用於轉行據復或查考前案的呈文。 |
緣奉前因 | 呈復文中用以表示原因的關顧語。 |
奉批前因 | 人民在接到批文之後的再呈文中,引敘批語完畢,接敘意見或理由之後,用此四字作為關顧。 |
所有……緣由 | 也是呈文中的連用套語,與文首的「為……事」相呼應。在「所有」之下,應摘敘呈文事由或請求的目的,作為全文的總括。 |
下 | 作「到」字解,是敘述上級機關來文到達的用語,如「下縣」、「下廳」等。 |
到 | 敘述同級機關來文到達時用「到」字。上行文有申敘其他同級機關來文時,也可用。 |
過 | 也是敘述同級機關來文到達時的用語。 |
轉 | 凡公文是由間接而來的,都加一「轉」字。平行文、下行文也可用 |
當經、經即 | 是表示過去的來文已立即處理,未稍停留的意思。 |
業經、曾經、前經 | 都是表示過去的來文已經辦理的意思。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奉經、遵經、遵即 | 與上條各語意思相同,但有恭遜的含義。平行、下行文不可用。 |
迭經、均經、歷經 | 敘述過去的同一事件而已辦的文件不只一次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復經 | 同一案件,第一次。來文辦完後隨即再辦另一來文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嗣經 | 敘述一案後來的經過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玆經、現經 | 表示剛才過去的意思。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並經 | 表示同時行文已不只一次。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正遵辦間 | 當接到上級公文之後未來得及辦好,而第二次命令又發下,或已在辦理期間,突然發生其他事故或意外變故時,例用「正遵辦間」。遇有辦理事件拖延耽擱時,往往也用此語掩飾。 |
正核辦間、正擬辦間 | 與前條略同。但「正擬辦間」指準備著手處理。 |
經於 | 是敘明時間的用語。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是否有當 | 是謙遜語,表示不敢擅斷,請求上級批示所陳述內容是否合理,大都用在結束處敘述理由之後。 |
是否可行 | 下級機關擬具某項具體辦法不敢擅專,呈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才施行時,多用此語。 |
可否之處 | 與前條略同,但語氣較為具體。 |
究應如何辦理之處 | 下級機關執行命令有困難,請示辦理辦法時,多用此語。 |
擬請 | 希望上級機關允准的用語。 |
可請從寬免議 | 下級機關奉令查辦案件,認為情節輕微,可以免予處理時,呈請上級機關示遵時用。 |
應否免予置議 | 與前條同。 |
伏祈、伏乞 | 請求長官核准或照辦時的用語,用於呈文末尾。 |
鑒核、鑒察、鈞鑒 | 是下級機關不敢擅專,請求上級機關審核、考察的用語。 |
裁奪、鈞奪 | 是請求上級機關斟酌決定的意思。 |
鑒核示遵 | 請求上級機關予以答覆、指示辦理方針,以便有所遵循的意思。 |
批示祗遵 | 是請求批復的用語,與上條意義相同,但僅適合於人民向官廳呈遞的呈文中用。 |
除……外 | 一案分別行文或分別辦理時,在末後用此套語表示除本文之外,還向別的機關行文或另有其他處置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再,……合併聲明 | 是正文敘述完畢,還有應行說明事項時用。平行、下行文也可用。 |
理合 | 是「論理應該」的意思,呈文收尾處歸結全文的用語。 |
為此 | 是公文中的普通結束語,與「理合」意義相仿,但應用範圍較廣。平行文、下行文也可用。 |
謹呈 | 上行文結尾部分的用語。 |
須至……者 | 舊公文的結束語。「須至」以下接以公文的名稱,如上行文為「須至呈者」,平行文為「須至咨者」,下行文為「須至令者」。表示必須將上述內容用此文送達受文者。民國初年公文中常用此語結束,後少見。 |
原文有案,邀免冗敘 | 省略引述來文內容時的用語,但須對方有卷可查時才能用。 |
實為公便 | 有表示感激的意思。 |
無(毋)任待命之至 | 表示所請求事件十分緊要,亟待上級機關核示,以便遵行的意思。一般情況下不用。 |
毋任翹企待命之至 | 與上條意思大體相同,語氣更迫切。 |
不勝屏營待命之至 | 表示所呈請事件自己不知是否合理,故頗覺惶恐,亟待命令指示,方可遵行的意思。在向最高級機關呈請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