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 |
奏本、題本統稱,是通過內閣文書處理系統進行處理的文書。 |
題本 |
明清高級官員向皇帝奏報政務時使用的主要文書。始於明永樂22年(1424),清沿之,至光緒27年(1901)改行新政,諭令除賀本外,一切奏事停用題本,改用奏摺。清代題本為折扣式。各直省題本送京,需經通政使司查驗款式及有無逾限,然後送內閣,稱之「通本」;在京各衙門題本皆逕送內閣,稱之「部本」。 |
奏本 |
用於本身私事。雍正七年議准,各官到任、升轉、加級、記錄、寬免降罰、降革留任、特荷賞賚謝恩、代所屬官員謝恩,均用奏本。奏本用作本人私事,其作用地位大大降低,後於乾隆13年(1748)取消。 |
摺奏 |
清代奏疏中由軍機處系統承擔主要文書處理任務的文書有(1)奏摺及其夾片、還有(2)軍機處本身上呈的奏片,統稱為摺奏。 |
奏摺 |
奏報公私事宜時使用的上行文書。始於清康熙朝。初為皇帝派往外地任職的親信官員,向皇帝問候安康時使用的,但往往隨摺陳報一些地方情形,皇帝也常在閱看摺子時,有所批示。清政府「改題為奏」,題本被廢止,奏摺遂成為唯一的奏陳文書。奏摺具有密封直達御前,而且具有結構清晰、文字表達流暢、便於閱看等特點,是由軍機處文書處理系統處理的文書,只有發抄一環是由內閣負責。 |
內摺(部摺) |
在京各衙門所上的奏摺。 |
外摺 |
在外地方官所上的奏摺。 |
會奏摺 |
若干衙門會議,各官聯名具奏。 |
奏摺處理程序 |
- 外摺由驛遞或遣專差,外摺由筆貼士,交奏事官,在奏事處登記檔案;
- 奏事太監轉奏皇帝閱覽,先外摺,後內摺。
- 每日奏摺經皇帝批閱後,於清晨寅、卯二時發下,內奏事處即將硃批奏摺等送交軍機處,軍機章京分送軍機大臣互相閱看,稱「接摺」。
- 硃批「另有旨」、「即有旨」及未奉硃批之摺,軍機大臣皆另存黃匣,捧入請旨辦理,稱為「見面」。
- 軍機大臣承旨後,撰寫明發諭旨、寄信諭旨或隨旨,或交片。寫畢校對核閱無訛,送內奏事處呈遞皇帝閱定,稱「述旨」。述旨或欽定,或經硃筆改正(過硃),再由內奏事處發下軍機處,稱「事下」。
- 值日章京將本日所接奏摺,所奉諭旨,所遞片單,分別載入「隨手檔」,註明處理辦法。「明發」交內閣滿票簽處傳抄,稱為「閣抄」,「寄信」或交兵部捷投處驛遞,隨旨交各部院速議速辦者,即專交各部院,稱為「交發」。
- 奏摺在發還原奏摺人之前,大多要經軍機處錄副,凡奉有硃批之摺,發抄不發抄,皆另錄一份,稱為「錄副」。
- 值日章京將本日所接各省原摺各歸原函繳入內奏事處,謂之「交發」。外摺或由兵部捷投處驛遞,或由專差賚回,也稱為「交發」。內摺則由奏事處傳旨給領,每日清晨發交各衙門領回,或交是日召見之大臣給領,也稱為「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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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摺 |
奏摺的一種。為清代官員向皇帝祝賀專用。何事、何時進呈賀摺均有定例,不得違例和誤期;其內容均為歌頌之詞。 |
請安摺 |
奏摺的一種。清代官員向皇帝問安之文書。初多為派往地方之親信官員,向皇帝請安問候之用,後雖漸用於奏事,仍多於言事之前,先向皇帝問安。當奏摺正式用於奏報政務後,曾禁止於奏事摺內問安,並規定每封奏摺內另具一請安摺。官員專遞請安摺亦有規定,如皇帝出巡、回鑾等日應遞等。何官、何事、何時遞請安摺均有明確規定,不得違例。 |
夾片 (又稱附片) |
清代奏疏除條陳外,都是一文一事,一些事件份量較輕,不必獨立繕成一摺,或是還有不便在原摺中敘述之事,就用夾片形式附在奏摺內,與奏摺一併呈上。有的奏摺可帶二、三夾片,皇帝也可在其上做硃批。夾片不具上奏人姓名、日期,所數不盡與原摺同為一事。 |
票擬 |
凡官員進呈皇帝的題本,先由內閣提出批復或批辦的處理意見,寫於票簽之上,附於本內進呈,以供皇帝定奪,時稱「票擬」。 |
票簽 |
票擬所用的紙簽。始於明,清沿制。清代的票簽,均用白宣紙製作,約長23厘米,寬13厘米。參見「票擬」。 |
草簽 |
文書名稱。清制,內閣代皇帝草擬對題本的批復時,先由滿、漢票簽處侍讀等檢閱本章,擬出滿、漢文之票簽,是為「草簽」。草簽由內閣大學士審定後,交票簽處中書謄正,是為「正簽」。內閣以正簽夾於題本內進呈皇帝擇定。 |
承旨 |
軍機大臣面授逐件將應下達的皇帝旨意。清制,凡內外官員的奏摺,均由奏事處進呈皇帝親自拆封閱批,每日將已批閱的奏摺,發下軍機處辦理。軍機處接摺後,由軍機大臣分別閱看,凡皇帝批有「另有旨」、「即有旨」,或雖未奉有明確批示確立有應隨摺交之諭旨等摺,皆由軍機處將奏摺貯於?匣內,軍機大臣捧入向皇帝請旨。 |
發抄 |
清制,凡內外官員的題本、奏摺,經皇帝批閱後,其事涉在經各衙門應遵辦、知道或議定者,皆將原題、奏及皇帝批示,抄交該衙門,謂之「發抄」。題本由內閣將批紅後之本章發交六科,六科每日派給事中一人赴閣接本,然後根據本章內容所涉,事屬某部主辦者,即由該科抄出滿漢文本,交予該部遵辦,是為「正抄」;如本內之事尚涉及他部者,意送有關之科抄交,謂之「外抄」。兩者統稱「科抄本」。 |
傳抄 |
內外官員上報皇帝的奏摺,經皇帝欽閱批示後,發交軍機處辦理和存檔。如事涉在京各部院衙門應辦者,即由軍機處將奏摺發交內閣,由內閣轉傳各該衙門到閣抄回辦理,時稱為「傳抄」;若有上諭應交辦者亦如之。參見「發抄」。 |
錄副 |
清制,官員上呈皇帝的奏摺,經批閱後,均發交軍機處辦理。軍機處接到交下之奏摺,其中經皇帝親筆批示的包括勾、圈、點、杠等,均應照錄一份,時稱錄副。軍機處即以所錄之副摺發抄和存檔。凡批示「該部議奏」、「該部知道」或批「知道了」、「覽」等字樣而事涉某部應辦者,即由軍機處將所錄副本送給內閣滿票簽處,由內閣轉傳關係衙門派員赴內閣抄回遵辦,內閣隨時將軍機處發抄之副摺退回。各官員之題本、奏摺,經內閣發抄後,在京各部院衙門才能正式據此遵行。 |
留中 |
始於漢代。清制,內外關於進呈皇帝的奏摺文書,經奏事處遞進,皇帝拆封批閱後,將原摺留於宮中不交下,時稱「留中」。皇帝留中之奏摺,多為官員的密參、密報事件,皇帝認為所奏之事不宜宣洩者,或官員自己請求留中。凡官員之奏摺留中,皇帝傳告軍機處,軍機處即通知原奏人。 |
清檔 |
軍機處替皇帝撰擬諭旨和辦理奏摺,每日由值日章京將所擬之各項諭旨、所遞傳之片單,按類依次登抄於簿;各項草擬稿件,由值日章京會同領班章京檢齊銷毀,時稱「清檔」。 |
月摺 |
亦稱「月摺檔」。檔案名稱。清制,官員的奏摺,凡以滿文書寫上呈者,經皇帝硃批後,軍機處除與漢文摺同樣錄副、發抄及歸箍存檔外,均按「軍務」、與「尋常」兩項,逐日分別全文登抄於簿,時稱「月摺」。其目的是為修史準備材料。 |
月摺包 |
清代奏摺錄副存檔保管制度。清制,凡官員進呈皇帝的奏摺,經皇帝批閱後,如事涉在京各衙門需知道或辦理者,則由軍機處將錄副之摺發交內閣,由內閣傳知關係衙門抄回辦理,抄罷繳回錄副摺,軍機處合之未奉硃批之原摺(即不另錄、亦不發還原奏人之硃批奏摺),每日歸為一箍,於箍上標明箍內摺片之作者、數量,每半月一包、匯存備查。因包面標明年、月,故時稱「月摺包」。北京的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大量收藏有此項檔案,是清代檔案重要組成部分。 |
繳回硃批奏摺制度 |
清制,硃批奏摺均即時發原奏人遵辦。原奏人接奉御批辦竣後,應將硃批奏摺繳還皇帝,不得留存。自康熙朝即有此規定,但執行不嚴。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月二十七日雍正帝頒布上諭:「軍前將軍、各省督撫、將軍、提、鎮,所有皇父(指康熙帝)硃批旨意,俱著敬謹查收進呈。或抄寫、存留、隱匿、焚棄,日後敗露,斷不宥恕,定行從重治罪。京師除在內阿哥、舅舅隆科多、大學士馬齊外,滿漢大臣官員,凡一切事件,有皇父硃批旨意,亦俱著敬謹查收進呈。」此諭還申明了必須回繳硃批奏摺的原因,同時規定其本人所批密旨,嗣後一併繳回。皇帝在奏摺中所批的內容亦不得宣洩,若傳告他人,則以洩露軍機罪論處;私自抄存、隱匿不繳,必處以重典。繳回硃批奏摺遂成定制,終清一代未改。但硃批奏摺在辦完後的繳回時間駻繳回途徑,各朝不盡一致。有隨辦隨繳,也有按月匯繳;有由具奏人呈繳,也有呈軍機處或奏事處代繳。同治、光緒時規定按年匯齊交由軍機處匯繳。繳回的硃批奏摺均存於宮中各處。現存的清代硃批奏摺上有七十餘萬件。 |